首都科技服务业协会 军民融合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以及《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的有关规定,为促进中国军民融合产业标准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活力,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军民融合团体标准(以下简称JMRH标准), 首都科技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JMRH标准,是指在还未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能满足中国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首都科技服务业协会军民融合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织制修订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JMRH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规。应当遵守国家、军队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编制要求。
(二)、科学公正。制修订JMRH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市场主导。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四)、军民两用。积极实施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推动军用装备和设施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军地协作制定一批军民通用标准。建设军民标准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明确军民通用标准的制修订程序,逐步形成军民标准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协调推进。统筹JMRH标准与现有国家标准、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第四条 JMRH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军民融合代号“JMRH”、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第五条 JMRH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制修订的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请示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仍未能发布的JMRH标准自动撤销。
第六条 专委会负责制定JMRH标准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文件,管理和协调JMRH标准工作,处理有关JMRH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编写规则、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以及标准制定中出现的争议,开展与协会外其他团体或单位的沟通和合作等。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主持JMRH标准工作,由协会理事长或协会秘书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负责标准编写工作,组建标准工作组,处理、协调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各标准工作组按时按质在预算范围内完成标准编制工作。由团体标准领域的专家担任。
专委会秘书长,负责处理专委会的日常事务和对外的宣传与联络,开展对外合作,接洽业务,推广与应用标准。
委员应为军民融合产业或标准化领域的在职专家,由会员单位提名产生。
专委会应根据所制定标准的专业情况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JMRH标准的审查工作。
专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立项申请的受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汇总、标准审查会议的组织、标准档案资料的管理、标准的发布实施等。秘书处由专委会秘书长直接领导。
第二章 程序
第八条 JMRH标准应当按照提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程序制修订。
第九条 提出:
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及个人均可根据实际需求向专委会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并填写立项建议书,提交专委会审查。
第十条 立项:
专委会对立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如果无异议,专委会发文正式立项;如果未通过论证,则通知立项发起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起草:
(一)、标准立项后,由立项发起单位提出起草工作组组建方案。经专委会确认后成立起草工作组,进行JMRH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工作组应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体现广泛的代表性。非会员单位及个人经批准后也可参与标准起草工作。
(三)、JMRH标准应按照《JMRH标准编写规则》编写,包括标准的结构、格式、版式等。
(四)、JMRH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依照《JMRH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一)、JMRH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专委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面向协会会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刊登在协会网站或相关媒体上以公示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异议。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在分析研究后作出处理。如果对反馈的意见不接受,应说明理由。
(五)、起草工作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专委会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审查:
(一)、专委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JMRH标准是否通过提出结论。
会议审查包含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远程视频会议及上述几种方式的组合。
函审可使用电子邮件、网络投票等现代通讯方式。
(二)、通过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会议审查时应有出席会议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函审时应有回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名单及签字。函审应编写“函审统计表”,并附专家回函的复印件。
(四)、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报专委会同意撤消该标准项目。
第十四条 批准: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经秘书处复核后,送“副主任委员二”批准后发布。
第十五条 发布:
(一)、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视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或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委指定的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标准的基本信息,包括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检测方法、专利信息等。
(二)、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专委会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十六条 复审:
(一)、JMRH标准实施后,专委会应根据军民融合产业需求,对已发布的JMRH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或予以废止。
(二)、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三)、复审结果,在专委会网站上公告。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七条 JMRH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协会对由于应用JMRH标准而引起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或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如果某个JMRH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该JMRH标准自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执行JMRH标准的单位,可在其产品介绍、用户说明书、产品包装或外壳、软件操作界面上标注所执行的JMRH标准编号。
第二十条 版权:
(一)、JMRH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
(二)、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专委会同意,不得印刷、出版、改编JMRH标准。
(三)、起草工作组成员需签署《自愿放弃JMRH标准版权的声明》,方能加入起草工作组。
(四)、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享有所起草标准的署名权。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使用:
(一)、协会应积极鼓励会员单位、外部团体使用、实施JMRH标准。
(二)、协会应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JMRH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三)、协会可自行开展或授权会员单位和外部机构开展JMRH标准的咨询、培训、检测、认定工作。
(四)、协会应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JMRH标准起草和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JMRH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专委会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共同标准。协会与其他组织或单位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属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进行约定;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协议;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JMRH标准工作所需经费来源包括:
1、协会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检测、认证工作的收入;
2、标准发起单位和标准起草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3、政府部门、其他单位、个人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制定的其它配套管理办法和细则应符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首都科技服务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JMRH标准编写规则
1 依据:
本规则依据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和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制定。
2 编写原则:
JMRH标准应严格遵循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包括标准的结构、起草方法、格式、版式等内容,以确保本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和协调性。
其标准(特别是系列标准或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的结构(例如,相对应章、条编号的顺序等)、文体(例如,类似或相同条款的措辞等)和术语应保持一致。
JMRH标准编写中涉及如下方面的内容时,宜遵守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术语;
——术语的原则和方法;
——量、单位及其符号;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技术制图;
——技术文件编制;
——图形符号;
——极限、配合和表面特征;
——优先数;
——统计方法;
——环境条件和有关试验;
——安全;
——电磁兼容;
——符合性和质量;
——环境管理等。
3 结构和体例
在编制JMRH标准时,其结构可参考如下体例:
a) 封面(必备的);
b) 目次;
c) 前言(必备的);
d) 引言;
e) 标准名称(必备的);
f) 范围(必备的);
g) 规范性引用文件;
h) 术语和定义;
i) 主体内容(必备的);
j) 资料性附录;
k) 规范性附录;
l) 参考文献;
m) 索引。
4 技术要求的确定原则
JMRH标准的内容宜紧紧围绕标准的编制目的而设定,并且力求全面,但不宜包括与编制目的无关的内容。
产品标准的要求宜尽可能基于性能而非设计或描述特性表述。涉及行业内产品的互换性、兼容性的要求,或为了保障安全,可基于设计或描述特性表述。
不能验证的要求不宜写入JMRH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宜充分考虑其验证的时效性和验证成本。
附件二 JMRH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JMRH标准管理工作,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JMRH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GB/T 20003.1-2014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制修订和实施JMRH标准过程中对JMRH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四条 JMRH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即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二章 专利信息的披露
第五条 在JMRH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JMRH专委会或者相关标准起草工作组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鼓励没有参与JMRH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JMRH专委会或者相关标准起草工作组,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JMRH专委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JMRH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JMRH专委会。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
第八条 JMRH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JMRH专委会或者相关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JMRH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JMRH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九条 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JMRH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十条 涉及专利的JMRH标准草案报批时,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同时向JMRH专委会提交专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JMRH标准草案不予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JMRH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JMRH专委会应当责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JMRH专委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JMRH专委会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JMRH标准,并责成相应的标准起草工作组修订该标准。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向JMRH专委会或者相关标准起草工作组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JMRH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在制修订JMRH标准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十五条 制修订JMRH标准涉及专利的,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具体程序依据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JMRH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JMRH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